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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村金融体系的存量与增量改革

发布时间: 2021-03-09 22:23:04 来源: 网络整理

 新中国成立之初形成的计划经济体制、信用环境特征与历史沿革的共同作用,限制了其他金融业态的产生。彼时,十几万家信用合作社分布在全国各地,由人民银行负责统一资金动员、吸收、集中和分配,构成了我国最初的农村金融体系。而目前的农村金融体系,更多要归因于改革开放40年间的一系列农村金融改革。

  随着1979年农业银行的恢复,农信社再度成为农行的基层机构。除坚持组织上的群众性和管理上的民主性之外,整体经济体制的转型要求农信社独立经营、独立核算、自负盈亏,并在经营上保持一定的灵活度。在重申农信社的合作金融性质的同时,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市场化经营转变也由此起步。

  但此次农业银行对农信社的管理并没有持续太久。1996年,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明确向现代企业转变的背景下,农信社被要求与农业银行脱离隶属关系,随后农业银行大量撤并县以下网点。这在短期内确实或多或少地影响了农村的金融供给。不过,农业银行业务重心转向城市,催生了承接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的农业发展银行的诞生;与此同时,为理顺新环境下的产权关系,农信社开始探索以县为单位的统一法人产权制度和股份制改革,并初步形成了自我发展、自我约束、自主决策的经营机制——“政策性金融、商业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相互协调”的农村金融体系雏形也由此显现出来。

  而农信社真正的股份化改制开始于2003年。在整体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部分县域地区产业巨变的背景下,农信社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经营灵活度已很难再满足相应需求,再加之突出表现为高管人员过度在职消费和“关系人”贷款的农信社内控缺失的现状,国家决定启动农信社新一轮改革。《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》指明了改革目标:一是农村信用社以县为单位统一法人,改革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,区别各类情况选择股份制、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不同的产权模式;二是改革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,将农村信用社的管理由中央交给省级地方政府负责,绝大部分省相继成立省级农村信用社联合社。

  在农信社进行产权制度与管理体制改革的同时,2006年年底银监会在提出新设村镇银行、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。而在2014年,“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,坚持社员制、封闭性原则,不对外吸储放贷,不支付固定回报”的再次提出,更是被看作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再出发的标志,同时也印证了国家建立多层次、广覆盖、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的决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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